“让开、让开!”岳麓山白鹤泉至穿石坡湖路段,一辆载着两人的自行车从上坡往下俯冲,由于来不及转弯,自行车撞上路边树木后,车上两人瞬间被甩了出去…这是2018年6月26日20时50分发生在长沙岳麓山景区的一幕,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死者汪某的父母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顾:两大学生夜骑遭遇意外一死一伤
在这起骑行意外中,死者姓汪,年仅21岁。2018年6月26日20时许,目击者邓先生爬岳麓山到白鹤泉至穿石坡湖路段时,远远听到前方传来急切的喊声:让开!听到喊声后,很多爬山者迅速让出了一条道,一辆自行车逆着人流而下。邓先生看到,自行车上一共两人,快速俯冲而下。由于车速过快,自行车来不及转弯便径直冲向了路旁的树上,车上二人瞬间被甩了出去。
由于车上两人并未佩戴任何护具,在送医后,汪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而另一人黄某则得到了紧急抢救。
“没想到这孩子就这么走了,平时还挺懂事的。”事发后,朱女士闻讯赶到了长沙市第四医院。死者汪某是常德人,正在长沙一学校读大二,和朱女士夫妇是老乡,平时叫她“朱阿姨”。汪某的父亲在广东打工,得到消息后正往长沙赶。
儿子的意外去世,父母的悲痛不言而喻。汪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岳麓山上骑行,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汪某夫妇将岳麓山景区管理处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
岳麓山景区,一名骑行者正骑行上山。图/谢长贵
一审:景区管理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作为岳麓山景区的管理人,在景区的入口及景区内道路两旁均设置了“请勿骑自行车上山”警示标志及道路指示标志。本案中,汪某交通事故事发地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设施、设备、标线并无瑕疵。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汪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汪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两轮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通行,且违规载人下陡坡骑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汪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合同车受伤人员黄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汪某及黄某均知晓岳麓山景区是不允许骑行自行车的,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在景区内夜间骑行,且未佩戴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
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对汪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无过错,尽到了作为岳麓山景区管理人的管理义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维持原判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并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在岳麓山景区骑行自行车,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无设置禁骑装置、阻止骑车进入景区、警示骑行人群的法定义务。岳麓山景区作为全天候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封闭型风景名胜区,并不具备营利性质,岳麓山景区管理处并不因此获益,因而,不应苛求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高于经营性公共场所。并且,岳麓山景区作为非封闭型景区,实际可供出入的路径众多,加之岳麓山景区管理处也已举证证明在景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了禁止骑车进入景区的警示标志,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岳麓山景区系以原始风貌为基础的景区,景区内路窄、弯急、坡陡属于景区的本身特征,在景区内从事户外活动本身即具备一定的危险性,汪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理应预见自身行为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仍然自甘风险,因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户外运动有风险,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正值青春年少的大学生,在户外活动中意外受伤死亡,着实令人惋惜,其亲属亦因此遭受巨大的悲伤和痛苦,令人动容和同情。”长沙中院民一庭二级法官赵康宁表示,户外运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受运动时间、空间的影响,部分户外运动危险系数较高。
赵康宁提醒,对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理应通过事先完善基础设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事后及时应急处理等方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充分保障户外活动参与人或者公共场所内通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样,对广大户外运动参与人来说,也一定要高度注意自身安全,清醒的认识各种户外运动的危险程度,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运动器具和安全护具,切忌盲目追求刺激,而置自身安危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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