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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终,在记者的协调下,双方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行退一赔三,由超市方赔偿张女士860元。
这事儿对超市而言
确实是花钱买了教训
做生意做服务可千万马虎不得
希望这事儿能给超市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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