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前老板”有纠纷
男子每天凌晨5点进入冷库“搬走”39件冷冻货品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盗窃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2日至12月1日期间 赵某某从开福区某冷库离职之后 利用之前上班私配的仓库钥匙 多次在凌晨5时许 进入冷库的某仓库
从中盗窃 鸡翅中 13件 鸡边腿 4件 翅根 2件 肥膘 15件 凤爪 4件 鸡胸肉 1件 等冷冻货品
共作案21次(有16次盗得货品)
得手后 赵某某在开福区某菜市场进行销赃 销赃得款人民币12250元
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 上述被盗冷冻货品价值人民币19222元
2019年12月4日5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冷库某仓库作案时 被被害人唐某和冷库保安控制 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到案后 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并通过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唐某人民币122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开福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97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