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住房合同未网签备案不得提取公积金。据悉,《通知》自 11 月 16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5 年。据悉,《通知》从健全房屋交易网签监管系统、强化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和组织落实七个角度,进一步推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工作。
《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新房、二手房、租赁网签备案系统,房屋交易应网签备案后再办理贷款、转让、完税等业务;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租赁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要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屋网签备案电子合同签署平台,采用互联网 +、区块链、人脸识别、电子印章等技术实行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在线电子签约备案,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合同自动添加唯一的识别码,网上随时查询。
同时,未经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不得办理贷款业务。严禁房地产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购房、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通知》还强调,未经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此外,规定市、县住建部门要及时向市县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市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签备案电子合同识别码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核税业务时,应当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作为计算基数确定缴税金额;在办理存量房核税业务时,应当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纳税评估价的高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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